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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同案同判”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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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同案同判”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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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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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做到同案同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示范性案例评审及公布实施办法》,并公布了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首批3件示范性案例。对于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要求全市法院在遇到同类案件时,如果没有不同的情况和不同处理的理由,一般应当参照执行。(见《北京青年报》6月28日报道)
据报道,该实施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规定,示范性案例应是裁判已生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判技巧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的案件,且必须经过严格筛选,确保其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要经法官申报,业务庭或基层法院推荐,初评委员会审查,专家学者参与评析,最终由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等程序认定。有关方面也强调,“示范性案例只具有指导、参考和借鉴作用”,“不要求法官无条件执行,不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刑事案件如此,民事案件同样如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同案不同判”一方面影响了法院的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会让公众对同一案件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产生疑问、甚至误解。
事实上,示范性案例并非成都中院首创,之前,昆明中院和上海一些区法院都推出了精品案例。在我看来,这类做法对于保证司法公平、减少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怀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案同判”的做法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我国是遵从成文法的国家,要求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定责量刑。然而,有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同一案件由于办案人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同,导致在法律范围内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造成法院在审判案件时的标准不统一。这也是导致部分群众认为“执法不公”的原因之一。很多百姓虽然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但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已知晓。如果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到“同案同判”,我想,这有助于树立法律在公众中的权威形象。
“同案同判”有助于维护司法的严肃和公正。近年来,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某些司法人员的司法不公正上。产生这些问题,固然有个别司法人员思想、作风、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但在某些程度上,也与相关制度不完善有关。通过公布示范性案例,做到“同案同判”,可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使审判工作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做到更加严格、公正。
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空话。正如有关专家所言,成都中院在坚持遵循我国成文法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判例法的成功之处,这一改革既对同类案件更好地使用法律起到示范作用,又将成文法的严谨性和判例的灵活性结合在一起,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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