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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风波”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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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照风波”庭审纪实
http://www.sinait.com.cn
2006-07-02
中国IT渠道在线
正文内侧广告adv2
编者按:找到啦网站
最近比较烦
!一起涉嫌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民事
诉讼案
把“找到啦”网站送上了法庭。这段时间以来,网站惹上的麻烦特别多,先是
雅宝网
上
拍卖
“
妓女
”,接着房网涉嫌域名
抢注
,然后又有多家著名网站被指控抄袭!热火朝天的互联网事业背后,却是国内相关法律
法规
的滞后。这就好比一枚定时炸弹,不是不爆,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了!让我们好好看看本起
案件
的法庭
辩论
与各方言论,一起等待最后的结果!
原
山东
艺术
学院
的女学生杨欣状告北京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和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
民事诉讼
案于7月12日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法庭上原告方提出了五点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被告杨欣赔偿金5万元
人民币
;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被告杨欣赔偿金10万元人民币;3、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1.5万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此案的案情在审理的过程中逐
渐显
露出
焦点
。下面是原、被告方在法庭上的辩论记实。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围绕本案争论的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进行。
原告律师吴俊:首先,我认为杨欣在
拍照
之后,作为第一被告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原
稿
本人同意单方将她的照片作为广告刊在新闻媒体上,这种行为侵害了杨欣的肖像权,第一,这是以
赢利
为目的的企业广告宣传行为,第二,未经她本人的同意,这种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黑冰公司、找到啦因特网作为被告侵害了肖像权和名誉权,找到啦因特网律师说他们采访魏冰、刊登照片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但是找到啦是一个商业性的网站,它是供别人浏览的,网页就是产品,这与采访并给网站提供照片是否收费是没有关系的。
关于找到啦因特网侵犯肖像权。将同一张网页上5张看得清楚的照片和一张看不清楚的不知名的女子的
裸照
连续
排列
,这件事首先发现的是杨欣的男朋友,询问她是否拍了裸照,后来有陆续有人询问她此事。在事情之后我(律师)在和找到啦网的执行总裁于红岩沟通的时候,她说,照片登出来不是侵害她的权利,对她是一种宣传,她应该高兴。当一个很美的东西放到镁光
灯
下的时候,她应该觉的光荣。我听完之后很惊讶,我反问她,如果是你的照片和一张裸照一起放到网页上,你是什么感觉,她无言以对。今天在法庭上,我还是要说,杨欣是一个? 人,这件事对她的极为不好的 ,我认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以后网络就可以随时把某某人的照片甚至大
明星的照片
拿上去和裸照放到一起。所以我认为被告应该赔偿。
审判长:被告双方有辩论吗?
被告方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谢华宁:首先我代表黑冰公司总裁说明,原告所说的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的照片是侵犯肖像权,在《精品购物指南》上登原告照片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且原告说《精品购物指南》刊照片是对她形象有损害的,这是不对的,应该是对她形象有好处的。第二,在网上的报道和登照片是对魏冰个人的介绍,他是一个摄影家,这和黑冰公司是两种行为,魏冰、黑冰,一字之差。两种性质。我认为在网站上刊登有关,魏冰的资料及作品介绍,是不具有赢利目的,完全是人物介绍。至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一句话: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方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白亚铮:我想声明一点,刚才原告代表人说曾经和找到啦因特网的总裁作过 交流,首先,他的这些话和本案毫无关系;另外,我不清楚这些话是否和事实相符,我要回去和他沟通一下,如果对方没说过这些话,我保留向原告律师提出侵害人权诉讼的权利。
我的意见是,原告的主要意思是找到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按照法律规定侵害人权最关键的构成环节是要有侵害结果,但是,原告对侵权结果未作任何书面及其他的证据,他只是在口头上说某某人向她提出询问,而且原告也
多次
说名那张照片不是原告的。所以我认为,原告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侵权是缺乏事实和法律的。
另外,在法庭刚开始时原告代表人说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是一家名气很大公司所以要赔偿多少钱,找到啦因特网是著名网站所以要多少钱,我认为,判定要赔偿多少的依据不名气的大小,而是法律。
原告律师吴俊:我还有要说明的。首先被告黑冰公司提出的“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刊登照片是经过杨欣同意的”这一点是不符和事实的,报名表上同意的是作为比赛刊登的,不是作为广告。第二,报名表无法证明杨欣是授权谁来刊登的。第三,刚才被告提出的找到啦因特网做的是个人宣传,不是公司行为。但是,从网上下载材料上明确写着:所有图片由魏冰拍摄,所属版权由黑冰所有。第四,我只是引用了一下和找到啦总裁的谈话,对方律师尚且声明保留
起诉
“侵害人权”的权利,难道杨欣的权利就该受到侵害吗?
辩论结束之后,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却在签完字之后匆匆离去,记者问他迟到的 原因,他说记错了时间,以前通知的是11日,又改了,他记成了明天。难道自己的案子开庭时间也能记错?再问其他问题的时候,他说还有要紧的事,不予回答就走了。整个从开庭到结束,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都显得比较消极,记者从法庭的有关部门获得一份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的答辩词。内容请看:
答辩词
相对来说,第一被告北京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倒是比较的积极。12日下午记者和被告方黑冰天人地物摄影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谢华宁联系,向他索取答辩状,他答应立即
传真
过来。过了一会,又来电话说不能立即给我,答应明天把对案子的看法写成文传真过来。13日中午,记者再与他联系的时候,他说自己在外边,不方便传真,下午一定。下午三点左右,
手机
没开,家里电话没人接,记者在律师事务所也找不到他。五点半,记者拨通了
手机,
谢华宁说马
上传
真过来。内容请看:
代理词
通过法庭辩论、二被告的答辩词和
代理词
我们基本上对此案争论的焦点有一个轮廓,黑冰用杨欣的照片在《精品购物指南》刊登是否是经过她本人同意的。在法庭上我们看到,原告出示的证据中有一张杨欣参加
形象设计
的报名表,据吴俊说,报名表所说的同意刊登在《精品购物指南》的“时尚”栏目是指作为比赛刊登的,这没有错,杨欣告的是黑冰在《精品购物指南》上用她的照片在同一期 的不同
版面
上做的广告 。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张是反映这个的,上面印着“持此报纸者可免费拍照”(大概意思),这难道不是广告?
第二个焦点是,找到啦因特
网刊
登照片是商业行为吗?找到啦因特网采访魏冰,并在网页上介绍他及摄影作品是否收费这不应该是被关注的。网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工厂,网页就是他的产品,这是一个供别人来看的产品。如果你用
新浪
搜索一下“找到啦”,结果的第一条就是“找到啦!出格大男人频道”,这里边第一个栏目就是“每周出格大男人”,
点击率
应该是不小的。据我所知,靠点击率来拉广告应该是目前
商业网站
的主要途径之一。
另外,找到啦因特网(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白亚铮在法庭上说过一些话,至今让记者想不通。他的大意是说网站采用采访对象提供的稿子不用核实照片中的本人是否同意。据我
咨询
的律师说应该有责任的,白亚铮自己是律师,他不会不懂法律。网络被称为
第四媒体
,依他的道理,媒体没有责任去核实采访对象提供的资料了?那我们还能相信媒体的报道吗?
之后通过律师我对杨欣的情况有了一些了解。她
毕业
于山东艺术学院本科,在毕业一年的时间内,主要进行国际货代理业务,在京自购住房一套,并在使馆内自租了一套办公用房,
月租
金近2000美元。由此可见,杨欣的的经济状况,他没有必要为了钱而去打官司。据代理律师讲她本人也希望与找到啦网站联系
谈判
协商解决,原因有二:其一,由于她是未婚女子,刚走出大学
校园
有比较保守,出于害羞的原因,在已经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也 不原愿意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起诉前,代理律师吴俊在征得她同意情况下,曾试图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与其二、找到啦网站是中国的
十大
网站之一,据说有很好的背景,原告和其家属及律师相信它会比较恰当的方式
解决问题
。
找到啦网站开始接到律师的函时,一直推说总经理有事,在若干天后的一个下午,吴俊见到了网站的总经理于红岩。她称她本人以前也是从事艺术工作的,她希望的解决方式是利用网站对原告进行形象宣传予以补偿,原告律师未予认可,因为原告的起诉目的很明确,最重要的是得到对方的郑重道歉声明,太多的亲戚朋友同同事都问及她是否拍过裸照并发表,一段时间内,原告几乎整天在重复解释和以
泪
洗面的日子中度过,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起诉前,网站同意谈判解决,并表示经公司研究决定后给予正式答复。可第一次面谈后数月之久,一直没有原告的正式答复。在此情形下她才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而第一被告黑冰摄影公司在知道此事起,到目前为止(约半年多)没有和原告进行过任何方式的联系。
网站接到诉讼指派一位律师,要求与吴俊通过谈判解决,提出网站支付原告一万元补偿金,由她撤回对网站的诉讼。正式开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黑冰摄影公司承认有侵权行为并提出给予原告
2000元
现金,以及其他形式价值数千元的补偿。网站律师认为,原告之所以与网站谈判,并不是出于尊重网站的缘故,无非是想要一点钱而已,同时在此过程中,他也承认,原告毕竟受到了伤害,可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是赔偿数额由谈判时的一万元变为五钱元。对此,原、被告未达成
和解
。
在正式开庭过程中,找到啦网站不仅否认其有侵权行为,反而表示在网上刊登原告的照片对原告有好处。对此,吴俊说,在与网站负责人于总裁谈判时于总称她也是搞艺术出身,认为原告的照片和艺术
裸女
同时刊载在同一网页上,对原告没有坏处。他反问网站律师,如果将网站负责人的照片和那一幅裸女照同时刊登,该负责人又会如何反应呢?此时,网站律师竟然指出原告律师的说法侵犯了网站负责人的名誉权,甚至表示保留提出起诉的权利。吴俊进一步反问,如此假设竟然要被指控侵犯名誉权,那么 网站实际上已经将原告的五张照片与另一裸女照刊登在同一网页上,难道还不构成侵权名誉权吗?事实上,被告“找到啦”网站的律师是在搬起
石头
砸自己的脚。因为他们强调他们既不属于侵权,也不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最终结果如何,
天极
新闻中心将全程跟踪报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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